目前香港的《稅務條例》賦予稅務局向有關機構或人士,包括與納稅人有商業來往的公司、核數師、稅務代表、銀行及僱主等搜集納稅人稅務資料的權力。與此同時,《稅務條例》亦規定所有參與執行有關條例的公職人員必須對納稅人的資料作出保密,而任何報稅表、文件、評稅單或其他相關事物,除了在執行《稅務條例》有需要時,不得在任何法庭出示。在執行稅例的同時,政府對納稅人的私隱須作保密。
雖然根據《販毒(追討得益)條例》、《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及《防止賄賂條例》,原訟法庭可命令稅務局提交所管有的任何資料,但這些被強制向法庭披露資料的條文,首要目的不是為了打擊逃稅,而是為了其他關乎重大公眾利益事由。有關個案直至現時為止亦為數不多,反而因法庭審理其他案件而引致稅務局展開稅務查核的個案則比較常見。稅務局公職人員對納稅人資料的保密程度素有良好的聲譽,而違規者則絕無僅有。
自內地實行改革開放政策後,中港兩地經貿活動日益頻繁,營商者很多時候在兩地均有業務。經過多年磋商,中港兩地稅務當局在1998年簽署了「中國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的安排」(下略「中港的安排」)。這個安排為一方的納稅人提供簡便途徑,以就在另一方已繳納稅項給予扣減或抵扣。在中港的安排內,亦有提及香港稅務條例的有關保密條例,即香港稅務局只能在獲納稅人的授權下,才可將其資料提供給內地的有關當局。
香港難獨善其身
澳門特區政府亦於2003年底與國家稅務總局簽署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內地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下略「中澳的安排」)。兩個安排在條文上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但中澳的安排加入了「情報交換」的條文,以防止逃稅的行為。中澳任何一方均可將資料披露予對方的有關評稅、收稅或撿控部門。
近日商界及會計界均對「情報交換」的課題深表關注。同樣於一國兩制下的香港特區,稅務局會否及應否如澳門特區政府般,與國家稅務總局簽署有關「情報交換」的協定?如雙方有責任交換情報時,則稅例中的保密條例將受到衝擊。這修訂會否為港商帶來憂慮,令他們失去以往向稅務局坦誠披露其財務資料的信心?
早前業界亦曾就此課題評論,包括所謂「大勢所趨」的言論:如果澳門特區政府須與內地交換情報,則香港稅務局為何可以獨善其身?
內地稅制漸趨成熟,近年亦致力嚴打漏稅逃稅等行為。當然,互通資料確實可令中港雙方更有效地打擊逃稅及包括以所謂「價格轉移」的手法避稅的營商者。然而,香港稅例對納稅人資料的保障由來已久,商人亦已習慣了在此保障下營商。假如他們的敏感資料會被發放予其他地區的稅務機關,則可能影響他們的業務的規劃,甚至投資信心。個別的城市均有其獨特的民情、營商習慣及法規,筆者希望有關機關在研究應否修改中港的安排的同時,能考慮平衡各方的利益。
關劍峯 稅務合夥人
鄭兆偉 特別顧問(稅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