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壹週刊》第七七二期刊登多頁名為「有罪」的時裝廣告,被淫褻不雅物品審裁處評為不雅,由於封面欠缺警告字句,涉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案件昨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被告公司否認控罪,案件押後至六月七日進行覆核評級,而刊登同樣廣告的雜誌《Milk》則承認控罪,被判罰款五千元。 被告為壹週刊出版有限公司,傳票指於去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出版的《壹週刊》第七七二期,當中第十九至二十三頁名為「有罪」的廣告內容不雅,違反淫褻及不雅條例。 案件編號:ESS10832/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