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1771查詢,此熱線會由政府熱線「1823」職員接聽。
黃老總:豈有此理!你睇,做少少事都唔掂,話極都唔聽,真係忍無可忍……李經理,你即刻幫我出封解僱信,我要炒咗研究開發部個梁主管,你叫佢聽日開始唔使返工!
李經理:但我同梁主管張僱傭合約寫明,炒佢要一個月前通知,或者要畀一個月代通知金至可以叫佢即時走㗎。
黃老總:無問題,佢做咗咁多年,我記得佢好似累積差不多一個月嘅年假未放,你叫佢聽日開始放埋啲年假,就當係通知期啦!
李經理:老總,咁做唔得㗎。根據《僱傭條例》規定,僱員享有嘅年假,係唔可以計算喺終止僱傭合約所需嘅通知期內。
黃老總:係咩?咁應該點做至唔違法?
李經理:如果要炒佢,我哋應該畀足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然後再另外畀番佢未曾享用嘅年假薪酬,同其他所有終止僱傭合約要畀嘅補償。
黃老總:嘩,乜咁麻煩?!
李經理:係呀!老總,其實梁主管呢次都係一時唔小心啫,不如俾多次機會佢啦!
黃老總:唉!見你都肯幫佢求情,好啦,就放佢一馬啦!不過你要提醒佢下次唔好再錯喇!
以上資料只用作說明《僱傭條例》下的相關條文,對有關法例的詮釋,應以《僱傭條例》原文為依據。如有任何爭議,則以法院的判決為最後依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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