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案例 官准保釋上訴<br>拖欠薪酒樓董事判即時入獄

首宗案例 官准保釋上訴
拖欠薪酒樓董事判即時入獄

【本報訊】律政司就首宗酒樓董事欠薪被判入獄但獲緩刑的案件,認為判刑過輕,昨日申請覆核判刑,控方指董事兩年前已有欠薪前科,案中酒樓收入五十萬元,董事卻拖欠五十名員工十八萬元薪金,更沒有為員工購買保險及供強積金,裁判官維持董事入獄一個月的刑期,但取消緩刑,判董事需即時入獄。 記者:戴國輝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常任秘書長張建宗指判決令人鼓舞,他認為判決對違法及蓄意拖欠工資的僱主起阻嚇作用,且向公司董事發出強烈訊息,他們有個人責任確保公司根據《僱傭條例》發放薪金。

控方指刑期嚴重偏低
三十六歲被告陳永輝,被勞工處票控六項罪,他於二月二十二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認罪,傳票指他去年三月九日至四月十日期間,在董事同意或縱容下,沒有在到期日前支付工資予三名員工涉及三萬七千元薪金。裁判官游德康當時判被告入獄一個月,緩刑兩年。
控方昨指,裁判官判被告入獄一個月是嚴重地偏低,判緩刑不恰當,直指本案案情嚴重,被告身為公司董事,從○三年八月至去年四月,在美孚同一地點先後開設名為桃園、雙喜及新喜三間酒樓,每間酒樓的「壽命」由一個多月至四個月不等。儘管被告聲稱經營不善才拖欠薪金,然而其中一間酒樓收入達五十萬元,卻不支付五十名員工約十八萬元薪酬。

被告妻每晚取走現金
控方又引述酒樓行政經理的供詞指出,酒樓後期的生意大部份用現金交收,被告妻子每晚都取去所有現金。況且被告又沒有為員工供強積金,酒樓欠租長達一年,因沒有繳交電費,故電力供應一度中斷。行政經理更指被告從泰國回港後突然結束營業,原載有小費的錢箱亦不知所終。
控方認為被告並非沒有足夠能力支付員工薪金,而是蓄意所為,亦是加刑因素,控方又披露,被告○二年十二月有一次前科,當時被告任職建築界,他被指拖欠大埔一個建築地盤五名員工薪金,被判罰款一萬元。案件在開審期間,證人出庭作供後被告才改口認罪,控方認為本案沒有特殊理由對被告判以緩刑。
辯方強調,被告原從事裝修設計生意,現再重操故業,他與友人合資經營酒樓,惟「沙士」肆虐,酒樓生意一落千丈,被告曾多方挽救終告失敗,他曾去信前任特首董建華要求發放基金解燃眉之急,被告不僅失去平治房車,其住所更因斷供被銀行收樓。

上訴判刑或刑期更重
被告與前妻育有三名子女,更需照顧年近八旬雙親,他知悉律政司可能會覆核判刑,近兩個多月飽受心理及生理煎熬。
裁判官認為適合判被告入獄一個月,但由於沒有特殊理由准被告緩刑,改為即時入獄,但批准被告以現金二萬元保釋等候上訴,其間不得離開香港。裁判官臨行前不忘叮嚀被告,如上訴判刑,其結果有機會比現在一個月的刑期更重。
案件編號:NKS14598-14603/04

違僱傭例可囚一年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須在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之內,支付僱員薪酬,如證實法團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其他類似人員縱容或同意下令僱員未能得到薪酬,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被告於美孚開設新喜海鮮酒家,去年四月突然結業,被拖欠薪金的員工求助勞工處,聚集在酒樓填寫資料。

被告○三年八月至去年四月,在美孚同一地點先後開三間酒樓,每間酒樓的「壽命」由一個多月至四個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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