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局長上周公布過去1年業績時,曾回應4大商會代表有關稅務局向部份廠家追徵過往6年所涉及進料加工業務的利得稅,而令港商透不過氣之評論。稅務局局長表示,「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的繳稅守則已很清晰。筆者現就此課題進一步研究。
自80年代起,香港廠商便以「來料加工」形式與內地單位合作:內地單位收取加工費,安排加工和運送製成品回港,而香港總部則負責接洽買家、開發技術、提供培訓和督導予當地勞工,並支付其他生產成本。
在法律上,港商在港營業的利潤須繳納香港利得稅,但香港稅務局顧及港商在內地生產工序中佔相當重要的比重,亦難以判斷其實際比例,因此特別酌情給予港商售賣有關貨物所得的利潤按50:50的比例(即一半利潤源自內地,另一半則源自香港)分攤計算有關課稅。
近年內地的政策改革和市場蓬勃發展,令港商逐漸採用可在內地銷售的「進料加工」模式運作。港商將原料賣給內地廠方,並將生產工序分判給它們,而內地廠方再將製成品賣給港商。由於雙方以買賣形式進行交易,所以港商的利潤視作貿易利潤,稅務局不會給予港商上述「來料加工」模式的稅務寬減。
以往稅務局對處理此等稅務寬減較為寬鬆,但近年則嚴格審批有關新申請,並致力覆查一些過往已批准的個案,研究有否「濫發」寬減。如發現批核不當,則追徵以往6個課稅年度短繳的稅款。值得研究的是,稅務局在哪種情況下「濫發」?納稅人又有否蓄意隱瞞?如沒有的話,又可否用「既往不究」的方法處理?
香港的稅務條例中,並無明文規定稅務局必須給予以「來料加工」模式運作的公司分攤計算有關課稅。稅務局只是發出本身並無法律約束力的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予以闡明。根據稅務條例,稅務局有權向納稅人翻查過往的會計記錄,並補徵過往6個課稅年度的稅款,因此稅務局向廠商展開覆審及補徵稅款,並無不妥。
提出「既往不究」的論據,亦有先例可援:如去年年底撤銷區議員一半酬金免查證扣稅安排。就算要採納此方法,在實施或處理時宜格外謹慎。對於一些曾向稅務局披露或曾於財務報告中顯示為「進料加工」、但獲予稅務寬減的個案,應以「既往不究」的方式處理;相反,如未有適當披露或蓄意隱瞞事實,誤導稅務局而獲予寬減的個案,則不應有此優待。
至於某些個案文件上是「進料加工」模式,但實際運作上形同「來料加工」,並將內地廠房的收支一併歸納於港方的財務報告內申報,筆者亦建議稅務局先給予港商機會,將兩地財務資料獨立分拆,方再覆審。
雖然所謂「合理期望」未必可作為要求稅務局不予實施覆審的藉口,但我們確實體察「翻舊帳」對港商打擊甚大,因此希望官商能以互諒的精神及務實的態度,尋求合理的解決方法。商界嚴守法例,官方施以文明開放管理,才是香港之福。
稅務合夥人 關劍峯
特別顧問(稅查) 鄭兆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