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建華任特首的時候,有很多應設立的對特首行為的規範都拖延着不做,例如特首不受現行的防賄條例規限,早應立例修改,但立法會追了政府七年,至今仍未見蹤影;又例如推行高官問責制,所有政治任命的問責官員都要遵照一套處理利益衝突、申報等規則,卸任後可以做甚麼工作也受到若干規限,雖然這套規則並不完善,但起碼也有點規範作用,惟是特首卻完全沒有任何規例規範如何處理利益衝突問題。
如今,董先生提早下台,新的特首提早出現,署方急於要制訂新的特首的待遇規格(因為董先生的薪酬沒有跟問責制而調整,以致特首薪酬低於政務司司長),以及前特首的待遇的規格和安排。其實,對公眾利益來說,最急切的是訂立規範行為操守,特別是利益衝突的規則,令前特首與新的特首都受規管,以免日後出現問題。至於待遇,那反而簡單得多。特首薪酬應與問責官員的薪酬相若而稍高(英國首相貝理雅只是年薪六萬鎊),假期亦然。應有指定官邸(例如禮賓府),選擇不入住也不會有額外房屋津貼。
關於前特首的待遇,我看不到為何要參照世界各地國家元首的規格,包括終身退休金、汽車、司機、保鑣、辦公室、職員等等,除非有特殊情況證明有特殊需要。不要忘記,有些特首會只做「剩餘任期」,甚至短至幾個月,是否都應終身享有相若國家元首的待遇和排場呢?行政長官是公職,卸任後回復平民身份,社會應禮待前任特首,例如可用政府貴賓室,但不應視為必須有諸多排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