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臨記拍戲後將道具警察委任證及氣槍收藏作紀念品,回家途中被巡警截查,發現其身上的道具,他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虛假文件罪名,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次罪管有仿製火器,案件押後至五月二十六日,待索閱被告的感化官報告始判。
二十四歲被告許天柱,任職食品公司顧問,控罪指他於去年十二月六日,在灣仔道與巴路士街交界,管有一張偽造的警察委任證,及一支仿製手槍。辯方求情表示,被告在回家途中遭警員截停,他即時解釋涉案物品為拍戲道具,只是一時貪玩,拍完戲後留作紀念品,並無其他意圖,被告並獲得仁濟總理鄭承隆及其僱主撰寫求情信。
案情指出,案發日上午十時,被告行經灣仔巴路士街,一名巡警覺得他形迹可疑,遂截停他進行搜查,在被告身上搜出一張明顯屬偽造的警察委任證,並在被告腰間的槍袋找到一把氣槍,查問下被告表示十二月五日晚上十一時許,在金紫荊廣場任臨記拍戲半小時,獲臨記公司判頭送贈涉案的警察委任證作紀念品,其後他打通宵麻雀,正在回家途中。
警察公共關係科昨回覆,使用有關警察制服等道具,要事先向警方申請,列明何時、何地、有多少人穿着等,拍攝完成後,道具公司須妥善處理有關道具。
案件編號:ESCC5415/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