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1771查詢,此熱線會由政府熱線「1823」職員接聽。
阿夢:阿明,我哋不如下個星期一去澳門玩囉,閒日去無咁多人嘛。
阿明:咦,你唔係返緊份暑期工嘅咩,你放假呀?
阿夢:梗係唔係啦,邊有咁多假放,我都儲夠書簿費咯,所以咪諗住唔做囉。我諗住星期六話畀公司聽我唔做,咁星期一咪可以去威囉。
阿明:吓,乜你唔使畀通知期就走得㗎喇?
阿夢:通知期?我星期六通知咪就係囉!我做暑期工啫,唔使乜嘢通知期係嘛?
阿明:你有簽合約㗎,快啲攞出嚟睇吓啦!
阿夢:咦!係喎,合約寫明過咗第一個月試用期之後,任何一方要終止合約都要七日前通知或者畀七日代通知金喎。
阿明:即係同《僱傭條例》裏面有關通知期嘅最低規定一樣囉。
阿夢:我係暑期工咋噃!間公司有無呃我?
阿明:只要你同僱主建立咗僱傭關係,無論你係叫做長工、散工、或者暑期工,只要你嘅僱傭合約條款唔差得過《僱傭條例》,咁就要按合約辦事喇。你諗吓,如果你無犯錯而公司想唔用你,佢都要七日前通知你啦,好公道啫。
阿夢:咁又係,咁等我今日通知公司辭職,再做多七日先走啦。
以上資料只用作說明《僱傭條例》下的相關條文,對有關法例的詮釋,應以《僱傭條例》原文為依據。如有任何爭議,則以法院的判決為最後依歸。
資料提供: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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