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平等機會委員會與香港電台電視部聯合製作節目「非常平等任務」,是根據真實個案改編,以戲劇形式展示現今社會上不平等及歧視情況,本欄逢周二同步刊出有關節目內容,並闡釋有關平等和歧視的條例。
二○○三年,非典型肺炎(SARS)肆虐香港近半年,不少市民及醫護人員均受感染,人們生活在惶恐中,害怕隨時會被傳染,甚至死亡。
本集主人翁Joey,因母親染上SARS,在家居隔離期間,被上司以違反公司命令為理由辭退,沒有任何解釋及賠償。Joey本人沒有患上SARS,卻被視為危害他人健康及生命人物;她是因為家人患有傳染病而受歧視。在深感不平及冤屈下,Joey根據《殘疾歧視條例》,向平機會投訴。
《殘疾歧視條例》是為保障殘疾人士避免因其殘疾而受到歧視、騷擾及中傷而制訂。假如你是殘疾人士,你當然受到這法例保障,而在下列情況,即使你沒有殘疾,亦受到法例保障:
‧與你有聯繫的人是殘疾人士,而你因此遭受歧視。(有聯繫人士包括配偶、共同生活的另一人、親屬、照料者及在業務、體育或消閒上有關係的另一人);
‧你被認為有殘疾而受歧視;
‧雖然你沒有殘疾,卻被認為將來可能有殘疾而受歧視。
在一般情況下,僱主不可以殘疾為理由歧視求職者或僱員,但僱主若為了保障公眾健康而作出合理地需要的措施,則即使該措施歧視有傳染病的僱員,亦不算違法。《殘疾歧視條例》中訂明,傳染病是包括《檢疫及防疫條例》附表1內的任何疾病(如SARS、結核病、病毒性肝炎等),及由衞生署署長在憲報公告的可傳播疾病。
SARS雖是傳染病,但僱主未必可以用公眾健康為理由解僱患上SARS的僱員,除非在有關情況下,這是合理地需要的措施。僱主可透過其他合理安排,以防止該員工將SARS傳染給他人,例如讓員工放病假。
市民欲了解《殘疾歧視條例》可登入平等機會委員會網頁: http://www.eoc.org.hk
本文資料輯錄自「非常平等任務」第四集,節目於明天(5月11日)7pm在無線翡翠台播映;港台網站www.rthk.org.hk直播及重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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