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教授抄襲處罰較學生輕 - 何洋

蘋論:教授抄襲處罰較學生輕 - 何洋

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近日向立法會呈交的文件顯示,八大院校及公開大學的校生被揭發的抄襲個案,近年似有上升的趨勢,由二○○一?○二年度的三十三宗,上升至二○○三?○四的六十六宗。
大學生因抄襲而被罰時有所聞,可抄襲的行為並不僅見於大學生身上。事實上,大學教授被發現有抄襲行為的事例亦不少。有趣的地方卻在於,在通常的情況下,教授因被發現抄襲而受到的懲罰,往往較學生因同類行為所受到的懲罰低,我們應如何去解釋這奇怪的現象?
法律與經濟學的創始人之一,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律學院高級講師波斯納(R.Posner)對這問題給出了一個經濟學的解釋。
要有效遏止抄襲這種行為,就有必要令其成本高於(至少等同於)它所帶來的好處。成本的高低取決於兩項因素。第一項因素是抄襲行為是否容易被外人發現。第二項因素是抄襲行為被揭發後,對於抄襲者所施予的懲罰的嚴厲程度。
這兩項因素之間存有一種負相關的關係,即成本的水平一經定下,如果抄襲行為易於被人察覺,則處罰的嚴厲程度相應地可向下調低一點。反過來,假如抄襲的行為難以被外人發現,懲罰的嚴厲程度相應地就要提高一些。
波斯納認為,由於學生的習作主要交給老師批改,其他人接觸這些學生習作的機會很低,從而減低了學生抄襲別人作品被發現的機會。教授的情況卻不同,他們需要對外公開發表文章或書本。這種作品的公開性令他們的抄襲行為,被外界發現的機會比學生習作要高。
正是基於這個原因,出於抄襲行為被揭發的難易程度不同,同樣是抄襲的行為,老師與學生所受的懲罰的嚴厲程度因而有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