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徒假冒身份 出示契約賣樓<br>台商損失1700萬元

騙徒假冒身份 出示契約賣樓
台商損失1700萬元

【本報訊】一台灣商人疑誤信在港買物業只在土地註冊處有紀錄,並無契約,當購入一商業單位三年後,遭騙徒假冒身份出示物業契約以一千七百萬元轉售其單位,案中一無業漢更到入境處改了與台商同一姓名,以新身份到銀行開戶,存入騙售物業得益,他昨日承認三項有關洗黑錢罪名,還柙候判,同案一名高爾夫球教練否認洗黑錢受審。 記者:黃詠鍶

原名何安的五十歲被告,於去年四月到入境處遞交申請,將中英文名字均改為與案中事主姓名陳思銘一樣。他昨於區域法院承認去年六月至八月間,三度處理一筆逾一千六百多萬元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同案次被告彭國華(四十五歲),則否認八項有關洗黑錢罪名。

以為有紀錄無契約
控方案情指,台灣商人陳思銘於○一年七月在港以一千零六十萬元,購入尖沙嘴文華中心一單位開設贊達企業有限公司。由於有人告訴他,在港購買物業只會在土地註冊處有紀錄但並無契約證明,陳一直未收到契約亦沒有生疑。至去年五月,一名地產經紀收到一名男子來電,表示其上司陳先生希望放售上址,不過,因陳正與妻子搞離婚,該男子特別叮囑經紀,不要攜買家參觀單位,以免交易被陳妻阻止。當經紀成功找來買家後,一名男子遂假冒事主身份,於同年六月九日到律師樓出示台灣護照及該物業契約,並以一千七百多萬元將該單位出售。該男子並與買家簽訂租約,表示其公司贊達會以月租七萬元繼續佔用上址。
其間,首被告按照指示,將售賣單位所得的一千多萬元支票,存入以新名字開設的戶口,首被告將當中一千五百多萬元轉帳至次被告所開設的公司戶口,後來,因買家向事主追租,事件才遭揭發。
控方續稱,任職高爾夫球教練的次被告,於去年八月二日至三日,瞬即從東亞銀行六間分行提取逾一千五百萬元現金,並將一筆十五萬元款項存入其私人戶口。案件今續審。
案件編號:DCCC133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