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管上市公司權責終於釐清<br>證監、港交所達共識

規管上市公司權責終於釐清
證監、港交所達共識

【本報訊】證監會主席沈聯濤表示,與港交所(388)就釐訂法定上市規則範圍的爭議,基本上已解決,「現時還剩下一些細節,但大致共識已達到,差不多傾晒」,但他沒有正面回應證監是否作出讓步,只表示大方向是公司管治及商業關係部份由港交所負責,法定披露部份由證監負責,約佔規則三分之一。他相信短期內會公布。

證監會今年初發表諮詢文件,建議將港交所的上市規則中,有關公司財務報告及其他定期公布的資料披露,股價敏感資料的披露,以及須獲股東批准的交易,納入證監會執法的法定範圍。
不過,港交所及後發表意見書,認為證監的建議偏離其理解範圍,會令港交所與證監之間在行政及執法工作出現重叠。港交所認為,日後證監的規管權應只包括公司定期公布的財務報告,涉及股價敏感資料的一般披露責任,以及須經獨立股東批准的重大關連交易,不應包攬所有須予披露的交易。

不再堅持要有罰款權
沈聯濤接受本報訪問時指出,上市規則中哪一部份須列入法定範圍,主要考慮是若公司的披露有誤導,會導致市場受損害,便需要列入法定部份處理,以加強規管。
證監較早前建議,希望就法定上市規則執法時,可以對違規公司最高罰款1000萬元,但及後政府放出消息,表示不傾向賦予證監罰款權;沈聯濤表示,問題仍在商討中。
被問及若政府不賦予罰款權,他表現出不再堅持的態度,「我們是一個法定機構,我們是根據法律授予我們有幾多權力,我們便執法,冇嘢㗎,我們完全是一個實施機構(implementingagency),法律要我們執行(enforce)便執行,法律講不是我們執行便不需要執行」。

證券發售改制仍有爭論
不過,沈聯濤強調,證監是有自己的意見,但他不希望外界以為證監濫權,「你需要有權,你就需要有責任,這些事情不是我要不要的問題,而是社會要決定點做,這個最後是一個立法問題,不是證監會決定的問題」。
沈聯濤今年初曾表示,計劃首季就全面更新本港的證券發售制度諮詢市場,但現時尚未推出,他透露,由於有些部份爭論較大,包括是否容許證券行在新股上市前發表研究報告,這要先私下向業界搜集意見,到達到比較成熟的階段時,再正式發表諮詢文件,屆時會提出比較完善的建議。他估計,上半年可以正式推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