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業特權」(LegalProfessionalPrivilege)的原則,是律師與當事人的往還,譬如對話或書信往來等,均受特權保障,除非當事人本人放棄權利,否則不必向外披露,這樣市民便有信心向律師暢所欲言,不會擔心資料外洩,這項特權歷史悠久,現在亦獲確認為基本的人權。
根據《法律執業者守則》,大律師要恪守其專業操守,包括為客戶保密其資料,除非法庭強制透露資料、牽涉向公眾披露資料的責任或要維護大律師專業權益。而根據普通法,「法律專業特權」早在一百五十年前,已是事務律師要捍衞的原則。
現時,國際人權公約及《基本法》,均確認此特權的重要性。不過,若當事人向律師透露了一些犯罪意圖或與律師串同犯事,這項特權便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