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發這宗司法覆核的強姦案五十一歲被告,強姦與前妻所生的十四歲女兒,事後更迫她吞食避孕丸,帶她返回內地,取去其身份證及旅遊證件,令她不能返港報警,但兩年後事主終成功重臨香港,揭發被告獸行,惟其心靈已留下不可磨滅的烙印。
事主的心理醫生報告顯示,她遭受性侵犯後自覺污穢及無人能保護她,且自我形象低落,害怕孤獨,出現情緒不穩、恐懼、焦慮、發噩夢等精神病症狀,又做出自殘行為,包括用利器傷手及扯脫腳甲,更萌輕生念頭,專家認為她患上創傷精神紊亂,須接受密集式治療。
根據案情,被告於○一年八、九月間,將事主拖進他的房內,喝令事主脫光衣服,儘管事主不斷哭泣表示「我唔想咁做」,被告最終將她扳倒床上,在不戴安全套下,與她做愛約二十分鐘。直至去年一月,事主終在深圳獲補發證件,來港投靠親人及報警拘捕被告。
事主的兄長表示,被告愛恃強凌弱,經常虐打妻兒,事主身在內地時,已遭他性侵犯。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