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治要新舵手

香港法治要新舵手

上月十九日,大批律師為了表達維護香港法治,對港府決定提請人大釋法表示遺憾,由高等法院遊行至終審法院,其間不發一言。律師在香港是傳統上非常保守的行業。這次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有很多律師響應遊行呼籲外,更有很多資深的業內人士參與。

帝理邁(MarkDaly)執業人權律師、「《基本法》四十五條關注組」成員

此外,兩個法律界的專業團體,即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以至四十五條關注組均認為,《基本法》有關特首任期的條文清晰不過,根本無需要釋法,也違背了法治的基本原則。
早前傳媒曾報道律師會立場有變,轉而支持釋法。律師會瞬即發放新聞稿,指出:「香港律師會仍然認為,《基本法》有關條文清晰,並無需要釋法。如有需要澄清,有關事宜應交香港法院處理。此外,香港律師會仍認為,人大行使釋法權時,必須謹慎及自我約束,因為由獨立司法機構作出經過深思熟慮的裁決、恰當的程序和高透明度等基本法治原則,都是法治得以維繫的重要因素。」
然而,即使法律界主流意見均認為提請釋法不明智,嚴重破壞香港法治精神;我們這個非民選、不問責的政府仍一意孤行。
政府的「反法治」立場,是基於或參考了律政司的法律意見。在一片邏輯顛倒,理據混亂的硝煙中,「我們」的律政司司長為了硬銷釋法,甚至說那是「有利於體現《基本法》的政制發展和人權價值」──這句說話,摘錄自律政司一份討論人大釋法理據的文件。讀到這些話,大概你才知道甚麼是偽善。
香港有成熟的法律制度,法治更是香港的寶貴資產。身為政府人員,律政司司長理應肩負維護法治的重要職責,令人惋惜的是,司長卻成為損害法治的啦啦隊長。內地的法律制度雖漸有進度,但仍欠缺很多法治的必要因素,亦跟國際標準有一段距離。這是公認的事實。罔顧此事實,只會使中國的改革之路更崎嶇。

至於法律解釋權,連陳弘毅教授也指出:「一些學者曾經出版專文和專著,討論解釋中國大陸成文法的正確步驟及原則,但至今並無權威性的規則出現。」(見解釋《基本法》:普通法及中國大陸的觀點,載《香港法律學刊》第三十期,頁三八○)。假如法律制度是一輛汽車,律政司司長的作為,似乎是一邊不住讚賞國產的福特Model-T(福特一九○八年製的第一輛汽車),同時將自己乘坐的○五年最近型號平治房車駛向懸崖。
法治是脆弱的,在香港尤其如是。在八九至九七年出任中央政策組首席顧問的顧爾德曾指出:中國政府容忍香港延續其法律文化,只此一點不足以確保它能存活。法治是否健全,不僅在於最高司法機構由何人組成,也視乎政治體制有否足夠代表性。遺憾的是,香港未能使中國政府信服這點。沒有民選產生的議會、向市民問責及開放的政府,法治便欠缺了健全發展的必要條件,容易遭受源自香港內部的侵害。除非行政機關必須向民主議會問責,否則維護法治可能很快成為權宜手段,完全取決於執政官僚的良好意願。(「從政治角度看香港的法治前景」,載《香港司法獨立及法治》,二○○一年)
當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拒絕為人大釋法確立合乎法治原則的憲制慣例、維護香港法治,另一憲制慣例顯然已形成──每次人大肆無忌憚地行使釋法權時,本地法律界都會以沉默遊行回應。
要將我們的平治房車駛回康莊大道,更換司機是唯一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