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禹銘投資(666)控告港交所(388)前中國發展及上市推廣高級總監彭如川誹謗案,高院昨日裁定禹銘敗訴。
法官鍾安德在判詞中指出,彭氏言論對禹銘構成誹謗的理據並不成立,雖然其用語可被視為粗魯及無禮,但不能指彭氏言論是針對禹銘的能力、聲譽及可靠性。
案情指出,外經貿部屬下中經國際投資顧問公司,於01年5月介紹廣州市地下鐵路總公司給禹銘,就廣州地鐵上市事宜擔任財務顧問,並制訂可行性報告,先後向廣州地鐵及中經提交4份可行性報告。禹銘稱於02年2月與彭如川會面時,彭氏質疑由禹銘擔任廣州地鐵的上市保薦人,當禹銘代表提出仍希望在該項目扮演一定角色時,彭氏回應稱:「不行」。
鍾安德的判詞形容,彭如川是一個令人印象模糊的證人,其證供有令人懷疑之處,反而禹銘代表梁景裕及李華倫的證供較可信。不過,法官指「不行」一詞有多重意義,難以界定為毀謗中傷。他又指,即使最後裁定誹謗指控成立,賠償金額只介乎3萬至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