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行使憲法權利不是「阻街」 - 盧峯

蘋論:行使憲法權利不是「阻街」 - 盧峯

終審法院昨天在判決法輪功學員上訴得直的判詞中清楚表明,公眾舉行和平集會及遊行表達意見是《基本法》賦予的權利、是憲法性的權利,執法人員在執法時必須充份考慮讓公眾考慮行使有關權利,不能在缺乏客觀根據及證據的情況下動輒以「阻街」之類的罪名拘捕集會人士或阻撓集會的進行。我們認為,終審法院的判決已為公民權利及公眾秩序定下了一個良好的平衡點,已為個人自由及公眾秩序設定一個合理的平衡點,我們期望特區政府執法部門能仔細了解這份判詞及當中的理據,並在往後處理公眾遊行集會時能按判決所提出的原則及精神辦事。
毫無疑問,遊行集會的自由不是絕對的,其他道路使用者、其他市民的合理權利也不能忽視,此所以終審法院並沒有片面強調示威的權利、並沒有只側重集會遊行的自由,而是要求執法人員在處理公眾集會遊行時要充份顧及市民透過集會遊行表達意見的權利,不要在沒有需要、沒有客觀根據的情況下貿然阻撓或驅散集會。
就以今次法輪功學員在中聯辦附近集會請願的案件為例,這樣的請願對北京駐港機構──中聯辦來說當然非常礙眼、非常不舒服,但是根據在庭上陳述的事實,參與集會的人數只有十多人,他們主要是在靜坐及展示橫額,既沒有任何激烈行動,也沒有妨礙其他道路使用者,中聯辦人員進出大樓也沒有受到干擾,在這樣的情況下,執法人員依然強行以「阻街」為理由拘捕集會人士、強行把他們移走顯然是不合理的侵損公民行使憲法的權利、顯然是不合理的侵損公民遊行集會的自由,終審法院自然要予以糾正、自然要申明公民的權利。

應該看到,任何公眾集會、任何公眾遊行都必然是「阻街」的、都必然對其他道路使用者及市民造成影響。若果終審法院不申明公民的權利、若果終審法院不糾正執法人員對待公眾集會遊行的態度,執法人員便有可能習非成是,變本加厲,輕易甚至隨便以「阻街」或可能「阻街」為理由驅散公眾集會,拘捕參與集會的人。這樣下來,《基本法》二十七條所規定的「市民享有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不是成了一句空話、不是被一筆抹煞了嗎?
更何況香港法例例如公安條例、簡易治罪條例等賦予執法人員各種不同的權力處理、控制、驅散公眾集會及遊行。假若執法人員應用有關法例、應用有關權力時不充份考慮市民應有的集會權利、不充份考慮市民行使憲法權利的重要性,市民享有的自由及權利將大大萎縮,市民與執法人員的衝突將會大大加劇,這對市民、對執法人員、對整體社會都是有害無益的。相反,若果執法人員能充份理解終審法院判詞的精神,充份尊重市民集會遊行的權利並協助他們和平有序的行使有關權利,那不管是五人或五十萬人的集會遊行都不會發生任何事端、都能無風無浪的完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