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因收藏大批軍火重囚十七年的「新賊王」季炳雄,○一年在九龍窩打老道與同黨遇警截查時,率先拔槍拒捕,結果兩名警員遭槍擊重創,昨日他在高等法院因使用槍械意圖拒捕罪,被判入獄十八年,其中七年與軍火案分開執行,共囚二十四年。 記者:梁偉強
法官麥明康昨判案說,對於誰人開槍、鳴槍多少響,本案證據混亂,法庭判刑時,必須以對被告最有利的版本為基礎,即被告只是用槍指向警員,卻沒開槍,惟被告與同黨被警察截查時,立刻在繁忙街頭拔槍,同黨更開火重創兩名警員,可見案情非常嚴重。
「不論被告有否開槍,事實是兩名警員,被毫不留情地射倒。」法官斥賊黨正面挑戰執法部門,法庭必須保護警員及市民,判處阻嚇刑期,而季並無減刑理據,遂判監十八年,法官又考慮到整體刑期不能過重,遂將部份刑期與軍火案同期執行。
代表季炳雄的大律師黎德誠表示,季暫未有上訴指示;他可在二十一日內提上訴。
四十五歲的季炳雄,八○年偷渡來港,曾做地盤及裝修工人,○三年被捕時報稱商人,他九五年結婚,育有一子一女,分別八歲及五歲,○○年離婚,大律師指沒證據顯示季有開槍,又指季的子女年幼,希望輕判。
主控官沈仲平昨首次披露季炳雄的案底,原來除了今年二月因軍火案重囚外,季在八○年至八三年,共有十一次定罪紀錄,包括三次打荷包、兩次偷竊、兩次遊蕩、兩次拒捕、一次企圖偷竊及一次在無許可證下出入禁區,曾被判入獄八次,最長兩年。
至於使用槍械意圖拒捕一罪,根據案例,判處刑期為十至十六年不等。
據控方稱,季炳雄於○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與三名同伴在窩打老道遇三名警員截查,季與其中一名同伴拔槍,警員施君明及黎志偉被槍擊,施眼眉內側中槍,子彈下顎穿出,黎背部中槍傷及脊椎,分別留院至同年六月及十月,黎永久傷殘超過五成,現時行路一跛一瘸。
警方○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凌晨拘捕季炳雄,在其身邊找到射傷施君明的黑星手槍,及在一個皮篋內,找到一支AK47步槍、兩支散彈槍、六支手槍、七枚軍用手榴彈及八百七十七發子彈,其中一支手槍,為射傷黎志偉的兇器。
案件編號:HCCC164/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