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基本法條文仍有含糊之處 - 何洋

蘋論:基本法條文仍有含糊之處 - 何洋

律政司司長近日在以書面回覆立法會議員馮檢基先生的提問時指出:「逐條審議《基本法》和就一些抽象的問題尋求內地法律專家提供意見是不可能的。我們在考慮一些抽象問題時,是不可能預知會在問題真正發生的情況下引起爭議的有關因素。」律政司司長的看法似乎是,由於現在沒有具體問題顯示出《基本法》的條文仍有含糊之處,故政府無意主動審視這些條文。
對這看法我們不敢認同,我們認為《基本法》條文中仍有不少含糊甚至相悖的地方,而由這些含糊條文所引起的問題,亦絕不是如律政司司長所說是抽象的,而是實實在在的。
《基本法》第一○七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預算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按照這條文,只要特區政府堅守量入為出的原則,讓開支隨收入的增減而作相應調節,政府收支應每年都可達致平衡。故明顯地對於如何理解量入為出,似乎現今還有含糊的地方,否則近幾年的財赤根本不會出現!換言之,財赤問題與我們應如何理解第一○七條密切相關。
退一步說,即使政府願意在收入減少的情況下削減開支,這亦不是一件易辦的事。雖然公務員薪津佔政府開支的份額相當高,可是《基本法》第一百條卻規定公務員的「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和服務條件不低於原本的標準」。
假若政府在落實第一○七條時,有必要大幅削減公務員的開支,才可令財赤免於出現,但這樣做卻難免會出現兩條條文間相悖的情況,到時究竟應如何處理?
特區政府無視《基本法》內某些條文現有的含糊之處,已在特區社會內製造出實質性的問題(例如財赤),長此下去麻煩只會愈來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