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內改目的地 辱罵司機不掉頭<br>躁漢狂打的士椅背罰款五百

隧道內改目的地 辱罵司機不掉頭
躁漢狂打的士椅背罰款五百

【本報訊】任職地產代理的一名男子,在上月一個周五晚上,由尖沙嘴乘的士返家時,中途突然改變主意,要求司機載往銅鑼灣,但的士司機已駛進香港仔隧道區域,無法掉頭,他不斷以粗言辱罵司機之餘,還用手拍打其椅背,撞傷司機頸項,該名的士乘客昨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違反乘客的一般行為」罪,被判罰款五百元。

最高可囚半年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46條「乘客的一般行為」,乘搭公共巴士、公共小巴或的士之乘客,其實不可作出以下行為:使用冒犯性的語言或作出不守規矩的行為;故意妨礙車輛司機或分散其注意力;對有關車輛故意作出妨礙或干擾,造成損壞。
條例又指,要求在不獲准停車的地方上落車;阻礙其他乘客上落車;在車輛移動時上落車;干擾車門;在車上移走或損毀號碼字牌、收費表、公告或廣告,使用樂器或留聲機、收音機等滋擾他人;吐痰或弄污車輛,如果乘客衣着骯髒可能弄污座墊仍堅持上車;唱歌或叫喊,發出過量噪音;將身體探出車輛之外等行為,如無合理辯解,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千元及入獄六個月。

司機頸部受傷
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張文山,三十二歲,報稱任職地產代理,昨身穿筆挺西裝到庭應訊,他被控於今年四月十五日晚上,在香港仔隧道內,身為的士乘客,故意對該的士的任何部份,作出某些行為,刻意對該的士司機梁永祥,造成損害、不舒適、滋擾或不便,張在庭上求情時,說不會再犯,最後獲裁判官輕判罰款五百元了事。
根據案情,張於今年四月十五日晚,在尖沙嘴截停事主所駕的士,擬返回香港仔田灣住所,張在途中不斷講手提電話,當事主駛入香港仔隧道時,張以粗口責罵事主,斥他沒有駛往銅鑼灣,事主表示不知道要往銅鑼灣,並埋怨說:「惟有喺隧道「U-turn」(掉頭)!」
其後,張不斷以粗言辱罵事主,又用手打其椅背,結果椅背撞傷事主的頸項,結果遭警方檢控。
案件編號:ESCC19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