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十多名法輪功學員三年前在中聯辦門外靜坐示威,與採取清場行動的警員發生衝突,被裁定阻街、阻差辦公及襲警等罪名成立判處罰款,後來僅獲上訴庭推翻阻街罪名,最終學員上訴至終審法院,昨獲推翻餘下罪名,終審法院明確指出,和平示威是《基本法》保障之憲法權利,當日警員沒有合理理由懷疑示威者的行為已干犯阻街罪行,故裁定警方拘捕行動屬不合法。有立法會議員、法律學者及人權監察組織均認為,判決具正面作用。 記者:梁瑞珮、蔡曉楓
保安局局長李少光回應終院裁決時表示,特區政府一直嚴格執行《基本法》,維護香港人的人權、自由及基本權利,警方會繼續嚴格依據香港的法律執行職務,維持香港安穩太平,現將會與律政司研究判詞。
法輪功香港區發言人簡鴻章對判決感高興,認為判詞樹立良好先例,令日後巿民以和平請願及示威表達訴求,得到充份保障。
終審法院五名法官昨一致裁定上訴得直,判詞明確指出,香港每個人均享有和平示威的自由,是《基本法》第二十七條所保障的一項憲法權利,和平示威的自由跟言論自由有很密切關係,該等自由當然包括表達一些可能會令某些人不悅,或者衝撞某些人,又或者抨擊當權人士的意見的自由;而上述自由,構成香港社會制度的核心,故法庭對這些自由的涵義,應該給予寬宏、寬鬆的詮釋。
法官指出,示威行動並不一定構成阻礙公眾地方的罪行,在衡量示威者的阻礙行為是否不合理時,必須着實地考慮有關人士正行使和平示威的憲法權利,而上訴庭已裁定,涉案法輪功學員的示威只屬小規模,造成的阻礙亦屬輕微,不能視為不合理,故不構成阻街罪名。
法官續指,《基本法》第二十八條保障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警務人員在拘捕任何人士時,不但必須真正懷疑,更要有合理理由懷疑有關人士已干犯可判處監禁的罪行。
終院認為,從證供顯示,警方在行動前的簡報會上沒有考慮關鍵元素,即沒有考慮示威人士是行使憲法權利,沒有考慮他們造成的阻礙是否不合理,因而沒有合理藉口;而現場情況也不足以支持在場警員認為示威人士已干犯阻街罪行,故雖然警員當時真正懷疑示威人士已干犯阻街罪行,但並沒有合理理由作出這樣的懷疑,故拘捕示威人士是不合法。
既然拘捕行動不合法,警方其後將示威人士羈押,在警車及警署內對示威者採取行動,就不能說是正式執行職務,故示威者可作出合理的反抗。
法官表示,事件中警員要面對及處理一個非常困難的情況,他們表現非常克制,表現出紀律部隊的專業精神。
事發○二年三月十四日,十六名法輪功學員在中聯辦門外行人路公眾地方,舉行和平示威,他們對警方警告必須離開上址未予理會,結果警方採取拘捕行動,將他們抬離現場,押上警車及帶返警署,學員拒絕落車,又有學員襲擊警員,包括咬警員手臂及抓傷警員。
該十六名學員因此被控「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及「行為可能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名,指他們擺放一張橫額,可能對上述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另有九名學員加控「阻差辦公」,當中四人又被控「襲擊執行職務中的警務人員」,在裁判法院審訊後被判罰款。
案件編號:FACC1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