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與老闆:解僱懷孕員工屬刑事罪行

打工仔與老闆:解僱懷孕員工屬刑事罪行

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查詢,電話:27171771。此熱線會由政府熱線「1823」職員接聽。

巫涼老闆:我個接待員最近遞咗張醫生紙證明佢有孕,諗起要放十個星期有薪產假畀佢就肉赤,想炒佢魷魚!
鷹鳴老闆:你儍啦?《僱傭條例》規定,除非僱員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又或者受僱於試用期頭十二星期內,否則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嘅僱員,只要佢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炒佢就係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罰款十萬元!
巫涼老闆:咁嚴重?想慳錢都唔得!
鷹鳴老闆:慳錢?你炒佢係要補解僱代通知金、一筆等同一個月工資嘅款項,如果佢放產假前已受僱滿四十星期,你重要支付十個星期產假錢。佢重有機會向你提出「僱傭保障」補償嘅申索,重有,佢可能會告你性別歧視。
其實你對個懷孕僱員好啲,唔單止個僱員會感激你,落力啲幫你做嘢,其他僱員都會感受到公司有情有義,咁對大家都好!
巫涼老闆:都係嘅。
以上資料只用作說明《僱傭條例》下的相關條文,對有關法例的詮釋,應以《僱傭條例》原文為依據。如有爭議則以法院判決為最後依歸。
資料提供: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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