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喜華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主任
去年年中七名懷疑是內地公安的男子,涉嫌在港島西區摩星嶺一帶進行窺探,其後更被在身上截查到一副手銬,當時更有人自稱內地公安,引起社會擔憂公安越境執法的問題。日前案中事主進一步自揭早已向香港警方舉報涉嫌有公安來港執法,甚至透露有人出動「酬金」委託公安來港「捉人」。實情是否如此有待調查,惟令公眾再次關注特區政府有否縱容內地執法人員在港進行違法活動的問題。
當日保安局引述廣東省公安廳答覆,表示被捕七人中確有二人為在職民警,然而他們來港是「旅遊觀光」,律政司最終以「證據不足」為由,決定不進行起訴。事實上,該七人長期留在車中長時間監視,活動範圍既屬私人住宅以外,加上凌晨時分,其中二人又帶有手銬;從一切客觀環境證據來看,當局絕對可引用「遊蕩罪」或其他涉嫌持有攻擊性武器罪行進行檢控。
猶記得警方年前以「阻街罪」為名,肆意檢控在中聯辦門外和平練功的法輪功學員,被法庭批評檢控帶政治性。現在明顯有人干犯罪行也置之不顧,檢控政策既搖擺不定,且具針對性及選擇性,試問又何來奉行依法辦事的公義原則?
相反,當日保安局竟對廣東省公安廳的「旅遊觀光」說法照單全收,更為內地公安「解畫」,辯稱公安只是「忘記」放下手銬來港旅遊,理由實屬狡辯及侮辱公眾智慧。很難想像,若有港警休班時「忘記」交還佩槍出外旅遊,警務處是否一視同仁不了了之。特區政府有法例不執行,甚至選擇性地執法,有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特區政府明顯包庇公安犯法,表面上保住中央面子,避免予人與北官對着幹的印象,卻一手摧毀香港原有的良好法治根基,恐怕代價實在太大。為此,縱然事主被指涉嫌在內地觸犯三十多宗刑事罪行,惟政府亦應依法調查其舉報,律政司亦應重新考慮重開檔案研究進行檢控,以昭公允。
公安越境查案情況已屬公開秘密,特別是現在申辦個人遊來港已極為方便,內地公安又擁有審批出入境權力,為求簡便快捷,自然避免向香港警方通報或求助,自行辦證來港查案。現時兩地警方主要透過非正式的行政渠道,移交涉嫌罪犯,因應兩地跨境罪行日漸增加;中港應建立具法律效力的刑事司法互助協議,把跨境案件的處理程序建立有力的法律基礎。
然而,最重要的是執法人員要嚴守法紀,內地公安也不可以辦案為名,漠視特區法紀,公然自把自為。香港警方亦不可「隻眼開、隻眼閉」,任由特區斷送司法管轄權,否則就是有再好的協議,亦難以杜絕越境執法辦案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