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大律師公會認為,有關搜查及撿取新聞材料的現行法例須作修改,建議取消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處理有關手令申請的權力,藉此規限執法機構所有搜查新聞材料的手令申請,都必須向區域法院法官提出,因為被搜查的一方可就區域法院法官的裁決申請司法覆核,但高院原訟庭的有關裁決卻不能被覆核或上訴。
大律師公會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轄下撿討有關搜查及撿取新聞材料現行法定條文小組委員會提交意見書,認為《釋義及通則條例》有關搜查及撿取新聞材料的部份條文,須作修改。該會指出,目前執法機構可選擇向區域法院或高院原訟庭申請手令的安排不理想,因為後者就該申請的裁決不能被司法覆核或上訴推翻,至今執法部門的所有有關申請都是向高院原訟庭提出。該會指出,早前上訴法院審理《星島日報》申請撤回廉署手令一案已反映有關問題,建議修例規定這類手令必須向區域法院提出。
另外,對於小組建議當局訂定條文,以夏正民法官審理《星島》一案時提出的「新聞材料有被隱藏或銷毀的真正風險」,作為決定是否發出搜查新聞材料的手令的驗證標準,政府回應稱,英國和香港同類案件中均沒採用過「真正風險」的概念,但兩地均有採用「可能會嚴重損害有關調查」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