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與前學聯成員馮家強及盧偉明,○二年因遊行示威前沒通知警方,被律政司首次引用《公安條例》控以非法集會罪成,三人就《公安條例》是否違憲提出的訴訟,昨在終審法院展開。梁國雄昨在庭上要求港府作出承諾,保證不會提請人大釋法,預料港府代表明日會作出回應。
梁國雄、馮家強及盧偉明昨日在開庭前,與支持者在終審法院門外拉橫額示威,高呼「公民抗命有理」、「還我示威自由」等口號,梁國雄說有把握勝訴,但又指「贏都無用」,因為「分分鐘」人大釋法。
沒有律師代表的梁國雄,甫開庭便解釋,根據九七年修訂的《公安條例》,警務處處長為維護國家或公共安全,可禁制集會,此事明顯涉及中央,符合《基本法》釋法規定。「就算你哋(終審庭五位法官)覺得無釋法需要,根據以往好多唔愉快嘅經驗,政府會喺審完或者未審時,要求釋法。」梁國雄促請代表港府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保證不會要求釋法。
梁國雄等三人於○二年二月十日在不通知警方下遊行示威,結果因非法集會被判守行為。三人不服,提出上訴,被上訴庭駁回。三人再以有關條例有否違憲、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向終審法院提出訴訟。
代表馮、盧二人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昨在庭上表示,《公安條例》含糊不清,其中九七年修例時加入的法文「ordrepublic」(公共秩序),更有不同含義,而條例規限多多,在民主社會中,根本沒有必要。他又指,即使遊行和平進行,一旦不通知警方,最高可判入獄五年,惟英國的最高刑罰,只是一千英鎊,澳洲甚至不會懲罰。
李柱銘以○三年7.1大遊行為例,指警方設下大堆規條,要求主辦者安排醫護人員、供應食水、不得籌款、六點準時解散等,有很多規定與公安及公共秩序無關,只會令財力不足的主辦者卻步。
案件編號:FACC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