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指上司性騷擾 遭降評級後解僱<br>女助理教授控公大違約索償

曾指上司性騷擾 遭降評級後解僱
女助理教授控公大違約索償

【本報訊】香港公開大學商業管理學院一名前女助理教授,聲稱過去工作表現備受肯定,惟當她向校方投訴遭上司性騷擾後,便遭上司降低其工作表現評級,更背着她調查其工作表現,最後遭校方解僱,該前女助理教授指控校方違反合約,不合理解僱,遂要求賠償,案件昨在高等法院開審。 記者:陳詠詩

原訴人黃愛琴於一九九五年一月開始在香港公開大學任教,初為兩年合約制員工,其後於一九九六年轉為長工,原訴人指其過往工作表現評級傑出。直至二○○○年六月,校方指她不誠實及工作表現欠佳,遂給予三個月的代通知金後將她解僱。

呈表現報告未知會
原訴人開案陳詞時指,一九九八年中,她遭上司性騷擾,曾向校方作出投訴,但校方沒有理會。原訴人表示,自投訴後,她的工作表現評級原本為甲等傑出等級,遭上司降低評級至丙級,○○年間上司又背着她,向她工作夥伴或導師調查其工作表現,並私下召開會議商討,然後向校方呈交有關其工作表現報告,但事前從沒有知會原訴人。
直至二○○○年四月,校方發信給原訴人,指上司就其工作表現展開調查,結果顯示原訴人表現欠佳,限她十日內作出解釋。原訴人續指,由於她對調查全不知情,故要求給予時間翻查紀錄,她先後向校方提交兩份報告,並與校方高層開會商討。

校方移走研究資料
可是,校方最終決定解僱原訴人,或要求她選擇自行離職,校方並於六月一日發信予原訴人,表示會發放三個月代通知金解僱她,原訴人於翌日便自行呈交辭職信。
原訴人更指,她被迫辭職後,不准再踏足校門,她置於校內的一些研究用的資料、筆記簿及個人物品遭校方不法移走。原訴人遂向校方要求賠償,但沒有透露有關賠償金額。案件今續審。
案件編號:HCA98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