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的士司機在小食店講「鹹濕笑話」被下逐客令,並反指小食店「打開門口做生意」不應該將客人拒諸門外,正如的士拒載一樣。究竟講「鹹濕笑話」動口不動手是否違法呢?
法律界人士梁永鏗律師認為,事件中的小食店受害人長時間受到威嚇,根據《刑事罪行條例》,任何人在公眾地方出現,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及利益,即屬干犯遊蕩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監禁兩年。
梁又稱,普通法亦規定,任何人做出帶有淫褻性的行為,導致他人不安,即使不具威嚇性也可構成罪行,例如偷拍及滋擾等,有關刑罰不設上限。至於說話及圖片造成的性騷擾,亦可透過性別歧視條例作民事追究。店主可用攝錄機拍下對方的滋擾行為,以備作為呈堂證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