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釋法為何要「斬件」?

人大釋法為何要「斬件」?

司徒華

「斬件」是廣東話俗語,意思是:用刀大力把東西劈成一件一件。比如,你到燒臘店買一隻燒鵝,說一聲「斬件」,夥計便會用他那頗大的利刀,替你把燒鵝支解為一塊一塊。
這第三次的人大釋法,只規定對○七年以前,特首出缺而補選產生的特首任期,是在任特首尚餘下的任期,即兩年而非五年。且不論這次釋法的理據,是否能令人信服。由於特首任期未滿而出缺,引起不明確清晰的問題很多,為甚麼不趁此機會,一併作出解釋規定,只「斬件」式對兩年和五年之爭,作出裁決呢?
例如:○七年後補選特首的任期,說屆時如特首產生辦法有修改,才再作決定。為甚麼現在不就作出決定,那時倘修改特首產生辦法,不是也可以一併修改嗎?

又例如:假如現在補選產生的特首,距離任期兩年尚欠七個月才滿而又出缺,按《基本法》規定,在六個月內就要補選出新的新特首,那麼,他的任期就只有一個月,這豈非很笑話。如果是辭職,中央還可以不接納,拖掉這一個月,但倘是去世,那就無迴旋餘地了。
又例如:如何才算「一任」?補選是否算是「一任」?一個特首的最長任期是多少年?是否包括他補選而出任的年數?等等。這些都是很顯淺而存在的問題,不去說那些涉及較深的法理的了。為甚麼這次人大釋法,都置諸不理,只裁決了兩年和五年之爭呢?
一、釋法只是為了當前的政治利益和目的而服務,未來的政治情況目前不可估計,如現在就作出釋法決定,屆時不符當時的政治利益和目的,便難於「轉軚」,會引致強烈反對。
二、釋法還會不斷發生,要使港人對此習以為常,少見多怪,多見就不怪,變得麻木了。所以每次釋法,中央和特區政府,都不允諾不再釋法。按《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庭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過去三次釋法,都違反這規定,港人習非為是,視人大釋法有如「吃生菜」。
三、過去三次釋法,都是由特區行政當局主動提出,人大常委欣然接納,這樣,剝奪和削弱了特區的立法權和司法權,「行政主導」變成了「行政霸道」,法治蕩然無存。
「斬件」是一刀一刀的劈下來。「斬件」釋法,是一刀一刀劈向港人頭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