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立法約束港府再提請釋法

必須立法約束港府再提請釋法

何俊仁 民主動力秘書

人大常委副秘書長喬曉陽,最近曾說,為了要確保行政長官如期在今年七月十日選出「這個大道理」,其他「一切道理」都要讓路。這個「大道理」隱藏了一個意思,就是這次選出的新特首,其任期只能是兩年。這正正是反映了中央官員一旦作了一個政治決定,便可不惜一切,連要尊重法律和憲制的原則都可不理。其實,七月十日要選出特首根本沒有困難,只要中央遵守基本法第46條的規定,讓因缺位而新當選的特首按法律任職五年,便一切順順利利,平平穩穩,何來爭拗?何來訴訟?
中央政府大概因為要對已被欽點了的曾蔭權先作兩年的觀察,不能就此對他付託五年,故這政治考慮便是「大道理」,其他有關「法治」、「一國兩制」、「高度自治」都要讓路。一個權宜的政治決定,便可凌駕一個經過嚴肅過程制訂的基本法,撕破精心草擬的法律條文,和推倒香港政治和法律界根據普通法原則而得到的共同理解,這不是十分荒謬嗎?

但最可悲的,就是香港特區這方的官員,沒有堅守法治理念的原則,竟然接受中央官員私下的「指導」,首先放棄根據「明文字義」的法律解釋,而把某一、兩位草委和官員的記憶奉為金科玉律的「立法原意」,而要求人大常委進行釋法,以阻止法庭以公正的態度行使司法解釋權!這樣的政府,如何能使港人信任其會為香港的高度自治、人權、民主和法治據理力爭!
人大常委聲稱行使基本法解釋權的權力來源,不單是基本法第158條第一款,而更根本的來自憲法第67條。對此說法,香港當然無不能抗拒。但「一國兩制」下的高度自治及特區的政制和法制的建立,是根據憲法第31條建立的。中央又怎可動輒以「一國」的權力來壓迫「兩制」,以無限制的立法解釋權來補充,甚至修改基本法呢?中央若不自我約制其釋法權,「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又怎可能成功運作呢!

署理行政長官曾蔭權雖一再承諾,會以極審慎的態度來考慮,而非在必要和緊急情況下,不會輕易尋求釋法。但無論如何,在以往三次釋法中,有兩次是由於港方提請的;並且事先,港府早有立場,一次是改變終審庭在終審判決中所訂下的一些判例原則;而最近港府更要透過人大釋法的權威,來改變港方一向以來認為法律行文十分清晰的釋義。這又怎能相信政府不會因政治壓力隨時再來?現時,唯一可取的方式,就是要透過立法來規限特區政府提請人大釋法,如指定一些須具備的條件,包括(a)緊迫性、(b)重要性、(c)必要性、及(d)立法會的議決支持。政府更須事先諮詢各界後,提供各種可能解釋和理據,才可考慮提請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