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工業傷亡權益會每年接獲三百宗有關工傷病人在申索補償訴訟期間被侵犯私隱的投訴,部份保險公司為搜集證據,以證明工傷病人的傷勢較向法院申報輕微,會聘請私家偵探跟蹤及偷拍申索人的日常起居生活,對他們造成極大滋擾。 記者:盧文烈
「最初就電話滋擾,之後無論出街食飯,抑或同個仔去公園玩,都試過俾人跟蹤,佢哋甚至會明目張膽搵部攝錄機對住我。」建築工人吳觀麒於九九年一次工作期間,觸傷腰部,令他喪失大部份工作能力,於是在○○年起向僱主及保險公司追討賠償,○二年更正式入稟法院提出民事索償。「○○年開始俾人跟蹤,最嚴重係○二年入稟後,試過連續半年日日收到滋擾電話,次次出街都俾人偷拍,曾經試過同一時間有三個人跟蹤自己,足足纏擾咗五年最近案件審完先告一段落。」
吳觀麒批評,保險公司濫用這種搜集證據的方法,「唔單止影響我個人,甚至成個屋企都崩潰晒!」他透露太太常就此事抱怨,而年邁的母親也變得疑神疑鬼,兩人曾勸他放棄訴訟,但他卻堅持討回公道。「最後保險公司喺法庭上面都冇攞我日常生活嘅相片做證據。」
工業傷亡權益會總幹事陳錦康稱,該會每年處理一千宗工傷索償個案,其中三百宗涉及腰傷和勞損的隱性工傷意外,全部都曾發生申索人被跟蹤情況,部份申索人甚至認出連月來在寓所附近守候的「偷拍人員」,他質疑與訟人搜集證據的動機。「除咗想搜集有利自己嘅證據外,有啲公司嘅目的係想畀傷者壓力同困擾,令佢哋知難而退,放棄索償。」
他又稱,現時法院接受證據的標準是以「相關性」及「對與訟雙方有否造成不公平」作為標準,所以大部份偷拍的證據都可以呈堂。他建議法院制訂實務守則,規定與訟人若要透過偷拍及跟蹤搜集證據,事前必須獲法院批准,而被偷拍一方若可證明在偷拍過程中出現不公平現象,法院應拒絕接納有關資料作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