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釋越亂 - 吳靄儀

越釋越亂 - 吳靄儀

忠言逆耳,人大堅持釋法,決定繼任董建華職位的行政長官任期只有兩年。可是,一如所料,釋法本身法理不通,不但解釋不了我們提出來的質疑,反而製造了新的麻煩。
當先的麻煩就是,釋法之前,任期就是任期,產生辦法就是產生辦法,後者的改變,不影響前者。現在,釋法將任期與產生辦法掛鈎:因為特首由一個每屆任期五年的選委會產生,所以中途補選的特首只能做剩餘任期。顯然,一旦修改了附件一的特首產生辦法,變成沒有了選委會,或者選委會不再每屆任期五年,而是選出特首之後便解散,那麼下次再有中途出缺,「補選」的特首就不是做「剩餘任期」而是做足五年了。


不論這說法有沒有道理,人大釋法既然有法律效力,也就必須當是真的。這對政制改革的諮詢影響可大了,政府從來沒有想過這個問題,自然沒有提出諮詢,市民也沒有機會表達過這方面的意見,諮詢工作是否應推倒重來?正如余若薇問林瑞麟,政府打算幾時出第4A號報告書?
反過來說,一天不改變選委會每屆任期五年這個規定,「補選」的特首就只能做「剩餘任期」,哪怕剩下來的任期只有幾個月,而「連任一次」是最多做七年還是十二年仍是含糊。同樣滑稽的是,內地學者堅持國家機構及「國際慣例」(指美國憲制),都是中途出缺,繼任人只能做剩餘任期,所以香港特首也是一樣,「不言而喻」,這正是五十三條的立法原意,附件一不過把原意體現清楚。若然如此,附件一又怎能刪除選委會每屆任期五年的規定?這豈不是以修改附件,間接修改《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