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在4年前(即2001年2月中)發布了第1份關於如何計算「僱員認股權收益」的釋義及執行指引(以下簡稱為「指引」)。稅務局希望藉此「指引」,能夠令納稅人及其僱主對於如何計算及申報認股權收益,有更深入及明確的認識。
可是實際上,當僱員及其僱主要根據該「指引」計算及申報認股權收益時,卻遇到很多的問題──例如若公司的股票同時在不同的地方上市,該「指引」並沒有明確地指出在計算認股權收益時,應採用哪一個地方的股價;又例如認股權計劃中,對透過行使認股權購買的股票作出售賣限制,例如禁售期,該「指引」卻沒有提及如何計算這些認股權收益。
因此,稅務局於今年3月中發布了1份該「指引」的修訂本,希望藉此向僱主及僱員提供更加清晰及明確的申報及計算認股權收益指引。該「指引」修訂本的重點撮要如下:
某些認股權計劃會對透過行使認股權購買的股票作出售賣限制,例如禁售期限。該「指引」修訂本指出,稅務局在計算該類認股權收益時,會就個別個案決定應給予的股價折讓。根據最近1個的案例,禁售期限為5年,稅務局在計算認股權利益時,就給予兩成半的股價折讓。
另外,該「指引」修訂本中列明,如果股票在香港及外國均有上市,稅務局一般的慣例,是會採用在香港聯合交易所的收市股價來計算認股權收益。該「指引」修訂本更指出,如果外派來港工作的僱員,在行使認股權時所獲的收益,必須按照在「香港工作的時間」攤分,並要將歸因於在香港服務而享有的假期計算在「香港工作的時間」內。
該「指引」修訂本更清楚列明,當僱員永久離開香港,並選擇了「假定行使」認股權時應採用的股票價格,及選擇「假定行使」認股權的時限,一旦僱員選擇了「假定行使」權後,除非在某些特別情況下,稅務局一般都不會接納僱員取消該選擇「假定行使」的申請。該「指引」修訂本更提供選擇「假定行使」認股權的表格及認股權收益計算表。「假定行使」認股權是指僱員並不須要實際行使認股權,但稅務局於評定認股權收益時,會假設僱員有行使該認股權。
以上只是該「指引」修訂本的幾點重點撮要,如讀者對該「指引」修訂本有任何疑問,應向稅務局或專業人士查詢。
葉偉文
麥婉群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香港稅務主管合夥人及稅務總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