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理特首曾蔭權先生昨天在立法會答問大會上呼籲立法會議員及市民不要視釋法為「洪水猛獸」,因為人大釋法是本港憲制的一部份,故此議員及公眾應該以平常心對待釋法行動。
從《基本法》來看,從香港的憲制安排來看,曾先生的說法不能算錯,因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確寫明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有解釋權,但是從實際的運作、從過往三次釋法的經驗來看,人大主動釋法這個做法,特區政府提請人大釋法這個做法卻真的像洪水猛獸那樣可怕、那樣令人不安。
以去年四月人大常委會就○七、○八年政制改革主動釋法為例,那個時候香港市民才剛剛開始就○七、○八年政制檢討在認真討論、在提出不同觀點、在考慮不同方案及時間表、在醞釀共識。可人大常委會卻突然主動釋法,不但否決○七、○八年進行全面普選的方案,更把政制發展無限期凍結下來,甚至連如何邁向全面普選的時間表也被否定。像這種粗暴壓制港人民主訴求、像這種無理阻礙香港民主進程、像這種把中央政府意旨強加在港人頭上的釋法行動,不是像洪水猛獸般可怕嗎?
前天,人大常委會就接任特首任期釋法更是赤裸裸的拿《基本法》為特殊政治目的服務、更是全不合理及毫無需要。正如香港絕大部份法律界人士指出,《基本法》第四十六條已清楚列明特首的任期是五年,並沒有任何含糊不清之處,只要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願意按《基本法》辦事,讓七月十日選出的特首享有五年任期,那根本不會有甚麼爭議,人大常委會更沒有需要在不足八年內第三次釋法。遺憾的是,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硬要不遵守《基本法》的條文及精神、硬要按本身的政治盤算辦事,把接任特首的任期定為只有兩年,為了配合這種扭曲《基本法》的政策,人大常委會便在前天進行釋法,把原本在《基本法》沒有的剩餘任期概念加進《基本法》、把沒有法理基礎的剩餘任期變成《基本法》的一部份。像這種以政治權宜凌駕法律原則、以法律為特殊政治目的服務的釋法行動,怎能不引起港人的疑慮及不安呢?
此外,人大常委會的釋法行動本該是解釋《基本法》的條文而不是隨便為《基本法》訂立新的條文,偏偏人大常委會這一回卻是無中生有的為《基本法》增添條文、增添規定,甚至是在變相修改《基本法》。像這種隨意不恰當運用解釋權、像這種把《基本法》解釋權跟修改權混淆不清的做法,怎能不令市民對人大釋法的行動惴惴不安、怎能不令市民視人大釋法為「洪水猛獸」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