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昨天通過釋法議案,表明在二○○七年以前,所有經過補選產生的行政長官,只應完成前任的「餘下任期」,而「二○○七年以後如對上述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作出修改,而出現缺位情況,應根據修改之後的行政長官具體產生辦法確定。」
換句話說,這次釋法所針對的只是「二○○七年以前」的「缺位情況」,擺明是政治決定,而且是一次過的決定,決不是對法律條文作解釋。二○○七年以後出現「缺位情況」,是不是也採用「餘下任期」,就得看當時的政治情勢了。這明明白白地是以人治壓制法治、以長官意志代替法律的模式。
議案對當選特首可再選一屆(即可任七年)還是再選兩屆(即可任十二年)沒有作出解釋。因此,只給曾蔭權當兩年特首,固然是一種牽制;可任七年或十二年是又一種牽制。總之,曾必須好自為之,事事遵從中央意旨,否則隨時可以「告老歸田」。
律師會訪京團隨着形勢變化而轉態,對中央釋法立場從「無必要」一百八十度地轉為「有理據」。美國駐港總領事祁俊文表示這次釋法不會影響香港法治。剛當選香港總商會主席的滙豐銀行亞太區主席艾爾敦表示釋法不會損害香港投資環境。他們大致上反映了商界在中國「大權力」壓力下接受香港不能不在七月十日選出新特首的安排。民調顯示,大多數市民也不反對新特首只完成「餘下任期」,對這次釋法絕沒有上次(去年四月六日及二十六日)人大常委的釋法與「決定」那麼反感。畢竟,這次釋法表面上並沒有損及香港市民的權利。
真正關心香港法治的人士,就會覺得這次釋法即使在道理上也講不通。因為倘若原特首在任滿前二百天辭職,那麼按《基本法》須在半年內補選,「餘下任期」只有二十天。又按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新一屆特首須在原任的任期屆滿前九十五天選出,那麼在短時間內就有兩次特首選舉,實在是勞民傷財。但因為釋法只針對「二○○七年以前」,因此這個在道理上講不通的釋法,大致不會沿用至上述情況。
特首缺位,繼任者只可完成「餘下任期」,這並非香港特有的方式,而是全世界大多數政制,包括中國內地在內的模式。香港市民並不反對「餘下任期」的方式。問題是全世界政制的繼任者,都不是重新選舉產生的。比如美國,尼克遜在一九七四年辭職,本應由他的副總統艾格紐繼位,但艾格紐也辭職,於是由眾議員議長福特繼位。繼位者是順位繼續前任,而不是重新選出的新任。這就不會有問題。
倘若董建華辭職後,由政務司司長繼位,直至二○○七年任滿,這樣的「餘下任期」也順理成章。然而,《基本法》第五十三條偏偏規定,「行政長官缺位時,應在六個月內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產生新的行政長官」。
不管是選舉委員會也好,普選也好,四十五條的特首產生辦法是法定辦法,而四十六條就規定「行政長官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依四十五條產生的特首,不是行政長官「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時的署理特首,也不是如各地法制規定的順位繼承的特首,而是由法定辦法產生的特首。因此,在法理上就有前述的可能選出只有二十天任期的特首,或連續兩次特首選舉的矛盾。
制訂《基本法》時,為甚麼對特首缺位不採取順任繼承的方式呢?相信這同當時中央擔心會由政務司司長奪取特首之位有關。政務司司長,多是港英的「遺臣」,對北京來說,比不上由它控制的選舉委員會選出的特首可靠。誰知道當年的「保留」,竟造成今天要用歪理釋法的困局。
關鍵問題在北京只相信「人」而不相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