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年東隧向政府作出調整收費請求,結果在一年後被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否決。其後東隧按《東區海底隧道條例》,將調整收費的請求交由獨立仲裁人審理。早前仲裁人作出決定,容許東隧進行收費調整,東隧遂按根據仲裁結果決定在五月一日增加隧道收費。
調整收費的決定自然在社會上惹來極大反應。例如立法會議員劉江華認為加幅迹近瘋狂。認同劉先生言論的團體或個人,相信數不在小。來自四面八方的批評都集中在東隧希望藉增加收費,以達致百分之十五至十七回報率這一要求不合理。
根據《東區海底隧道條例》,興建及營運東隧的公司應獲得合理但非過高的回報。東隧在九五年申請收費調整時被否決,同樣地將該申請交由仲裁人處理,最後仲裁人不但認為東隧調整收費的要求合法,更把合理但非過高的回報定在百分之十五至十七的水平。換言之,東隧調整收費的決定,是完全按照其專營權合約內所容許的範圍進行,完全根據法律精神辦事。不是說香港的核心價值是法治嗎?果如是,又為甚麼有人一方面批評人大釋法是不尊重法治精神的表現,可同時間卻對東隧調整收費這合乎法律的行為作出嚴厲指控。這些行為所體現的,如果不是精神分裂、雙重標準又是甚麼?
事實上,大家應從東隧調整收費一事上,記取一個相當重要的教訓:政府並非萬能,因而切勿把希望都寄託於政府身上。假如政府真的是如此英明神武,又怎麼會在簽訂專營權協議時,容許東隧能在合法情況下獲得現在被人普遍詬病的回報水平呢?可見在東隧調整收費一事上,我們不應責怪隧道公司貪得無厭,要怪就只怪政府當初在批出專營權時缺乏遠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