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僱主或僱員對僱傭條例如有疑問,可致電勞工處:27171771查詢,此熱線由政府熱線「1823」職員接聽。
李先生剛僱用了一名本地兼職家務助理阿玲,每星期為他清潔家居五小時。一天,阿玲在李先生家中工作期間,被擺放在地上的吸塵機絆倒,以致腰背受傷。
問:僱主李先生是否必須為阿玲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勞保」)?
沒買勞保可被檢控
答: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規定,所有僱主必須為其全職或兼職僱員(包括本地或外籍家務助理)投購勞保,以承擔僱主在該條例及普通法方面的補償責任。
若僱主沒有為其僱員投購勞保,一經法庭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兩年。
倘若李先生沒有為阿玲投購勞保,勞工處在掌握有關證據並獲得阿玲同意出任控方證人的情況下,會向李先生提出檢控。
僱員(包括家務助理)若懷疑僱主未有投購勞保,可致電28152200向勞工處舉報。
問:倘若李先生沒有為阿玲投購勞保,他是否須負起阿玲上述意外的補償責任?
答: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員若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僱主在一般情況下須負起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由於阿玲是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腰背受傷,故李先生須負起該條例下的補償責任。倘若李先生沒有為阿玲投購勞保,他須自行承擔在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如果阿玲因李先生疏忽以致受傷,更可向李先生提出民事訴訟,追討普通法損害賠償,涉及的金額可能相當龐大。
對《僱員補償條例》的詮釋,應以該條例的原文為依據。
資料來源:勞工處僱員補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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