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淘化大同食品公司於前年在報章刊登廣告,聲稱其生產的蠔油及豉油不含味精成份,遭食環署票控違反《食物的虛假宣傳品》條例,案件在沙田裁判法院審結,裁判官裁決時指,公眾關心該些醬油有沒有含有味精成份,由於被告公司宣傳其產品時註明「絕不含味精成份」,但政府化驗報告證實其產品含有一定數量的谷氨酸鈉,故裁定被告公司罪名成立,判罰款三萬元及繳付食環署樣本及化驗費一千七百七十元。
淘化大同食品有限公司市務部總監何麗麗在庭外表示,尊重法庭裁決,她強調案件只涉及廣告字眼,與產品品質無關,公司今後會確保所有廣告符合有關法例。
裁判官裁決時指出,味精有多個詮釋的名稱,如日語「味之素」、化學名稱為谷氨酸鈉(monosodiumglutamate)及簡稱為msg。
裁判官表示,市民一般理解msg即是味精,大眾不理會醬油產品的味精是否在製造過程中自然產生,抑或屬於外來添加物,市民只關心醬油內有沒有含味精成份。
裁判官續稱,涉案廣告於○三年十二月刊登,內容陳述味精主要成份為谷氨酸鈉,又指明味精對人的害處,有關宣傳品上並標籤該產品「絕不含味精成份」,但其產品及後卻被食環署化驗證實含有谷氨酸鈉,故該宣傳品存有虛假陳述,裁定罪名成立。
裁判官表示,淘大食品公司在本港有悠久歷史,頗多家庭採用其產品,雖然是次為獨立事件,但屬於嚴重,因該公司在宣傳上聲稱產品不含味精成份,但卻被驗出含有味精,會令大眾感到失望。
食環署人員於○三年十二月及○四年二月,分別到超市購買淘大出品的特級蠔油、瑤柱蠔油皇、金標和銀標生抽往化驗。
案件編號:STS4944/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