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勞工法例,如僱員欲終止僱傭合約,若合約沒有試用期的話,僱員需給予公司一個月通知期或一個月薪酬的代通知金。相反,合約有試用期的話,僱員於首個月的試用期內辭職,毋須給予公司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倘於一個月後的試用期內,合約又無訂明通知期,那麼通知期則不少過七日或需付七日薪酬代通知金;否則需給予合約協定的最少七日通知期,或賠償相等通知期內僱員可賺取的工資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