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國泰航空一名前地勤女員工,指國泰要她在法定假期開工,但從沒補假給她,向勞資審裁處求助,獲二萬五千元賠償,國泰不服判決,昨在高等法院上訴,指她每周有兩日休息,遠高於法例規定,又因假期上班,獲發三萬四千元,已經很足夠,法官將案押後判決。
這是國泰被追討法定假期的首宗,申索人譚衛美為客戶服務主任,須輪班工作,九八年六月入職,去年二月被解僱,勞審處認為國泰的編更表,沒通知員工哪一日是法定假期的補假,去年八月裁定國泰違反《僱傭條例》。
根據《僱傭條例》,員工每周至少可休息一天,法定假期則為每年十二日,僱主若要員工在法定假期開工,須通知員工及補假。
代表國泰的資深大律師昨日在庭上解釋,申索人每年的有薪休息日,共一百零四日,比法例規定多四十日,每周多出的一日假,可視為補假,而編更表沒列明哪一天是補假,是給員工彈性,讓員工可以選擇哪一天為補假。
「國泰因太慷慨,讓她有最大的彈性,而受到懲罰!」大律師說。
不過,譚衛美表示,編更表訂明每周兩天休息,該兩天便不能視為補假,而國泰從沒就法定假期上班,補假給她。
協助申索人的香港民用航空事業職工總會副秘書長葉偉明昨在庭外表示,新機場內的所有航空公司,要輪班工作的地勤人員,多達五萬人,編更表與國泰相似,故本案影響深遠。
案件編號:HCLA9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