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大產品廣告涉違例今判

淘大產品廣告涉違例今判

【本報訊】榮獲「香港十大名牌」之一的淘化大同食品公司,涉於前年在報章刊登廣告聲稱其生產的蠔油及豉油不含味精成份,遭食物及環境衞生署指違反《食物的虛假宣傳品》條例票控,案件昨在沙田裁判法院開審,辯方律師指,醬油製作過程中,大豆經發酵後會自然產生谷氨酸鈉,並非一般外來添加的「味精」谷氨酸粉,故不屬違法,裁判官押後今日裁決。

辯方指自然發酵
控罪指淘大食品○三年十二月,在《東方日報》發布一篇有關「淘大蠔油」及「淘大豉油」的宣傳品,聲稱該食物「絕不含味精成份」。不過,經食環署化驗結果顯示,該兩款產品淘大蠔油及淘大豉油,含有谷氨酸鈉等成份,違反《食物或藥物的虛假標籤及宣傳品》條例。
案情指,食環署○三年十二月分別派員前往黃埔的百佳超市及紅磡家維邨的惠康超市,購買一支淘大特級蠔油及一支淘大瑤柱蠔油,即日取往化驗。此外,食環署另於○四年二月派員到樂富吉之島購買數支淘大銀標生抽,及往深水埗元州街華潤超市購買一支淘大金標生抽,化驗結果發現四款醬油均含谷氨酸鈉,即味精成份。
食環署高級化驗師鍾偉祥昨同意辯方律師指,大豆經發酵程序時會產生谷氨酸鈉成份。
辯方律師又指,淘大醬油所含的味精乃經自然發酵而成,絕非外來添加的味精谷氨酸粉,故宣傳品並沒有違例。
主控官則指出,味精主要成份為谷氨酸鈉,而政府化驗報告證實該公司出產的醬油確含谷氨酸鈉成份,涉案宣傳品內容亦註明「絕不含味精成份」、「不加味精」等字句,已經足以構成違例。
案件編號:STS4944/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