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 聽 - 吳靄儀

偷 聽 - 吳靄儀

區域法院法官裁定,廉署偷聽偷拍,錄音錄影,是違反《基本法》第三十條保障市民通訊自由及通訊秘密的權利,下令即時停止一切該等行為。眾所周知,這類竊聽是廉署及警方偵查罪案普遍使用的方法,若不得再用,打擊罪案必然大打折扣,無怪當局十分煩惱,要緊急研究如何是好了。
一般市民對裁決感到意外,原來查案偷聽,竟有違反《基本法》那麼嚴重?這不是截聽電話電訊,而是在酒樓飯店,偷聽有關人士吃飯時的交談。平常人「諸事八卦」,偷聽人家交談,也只屬缺德,為何因公偷聽,倒是違憲呢?政府應當守法,今次應如何解決問題?
關鍵在於《基本法》第三十條第一句:「香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這個自由的範圍有多大?電話、郵件當然包括,酒樓飯店等公眾地方的交談是否也包括?目前,通電話及郵遞是有法律保護的,只是對政府截取通訊的限制太寬;那麼仍未有立法保護的通訊又如何?是否一日沒有立例保護,政府就可以為所欲為?第三十條似乎不許:「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關機關依照法律程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即是先要立例,然後依照法例所訂立的程序,方可偷聽。
平常按我們的法治原則,當局要不從命,就要上訴,請上訴法院推翻原判,即使維持原判,也能訂立法理上的指引。可是,為甚麼要任由上訴法院裁決?人大釋法,法力無邊,喬曉陽喻:以平常心看釋法。當局又何須猶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