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許人大常委曾憲梓先生認為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基本法》解釋就像封建時代的皇帝詔令一樣,任何人只能乖乖順從,不能違抗或反對,否則便是違法。可是這樣的想法不但錯,而且錯的厲害。香港不是一個封建社會,香港是一個開放、自由的現代化大都會,香港是一個擁有新聞及言論自由的現代化社會,不管人大常委會或中央政府作出甚麼決定,港人都可以依從本身的理據,依循本身的信念提出意見包括反對的意見,並且據理力爭。我們認為,這才是香港的特色、這才是一國兩制的精粹。若果像曾先生所言,反對人大常委會所作的釋法決定便是違法,那香港不是變成跟內地一樣、那香港不是倒退成一個封建社會嗎?
更何況今次人大常委會就接任特首的任期釋法不但不合理、不但沒有需要,更是扭曲《基本法》條文及精神的做法,港人怎能不反對呢?
正如絕大部份香港法律界人士指出,《基本法》對特首任期是有清楚規定的。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六條,任何依法選出的特首、任何按確當程序選出的特首都享有五年任期,並可以連任一次。在前特首董建華先生以健康理由請辭後,只要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嚴格依照《基本法》辦事,讓新任特首按《基本法》及特首選舉條例享有五年任期,那根本不會有甚麼爭議、根本不會有一次又一次的抗議,人大常委會更沒有任何需要就特首任期釋法。偏偏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卻另有打算、卻另有政治目的,硬要置清晰明確的《基本法》條文於不顧,硬要提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像這種公然違反《基本法》、公然歪曲《基本法》的做法,港人怎能默不作聲,怎能不明確反對呢?
此外,《基本法》不管是第四十五條、五十三條或附件一都沒有任何有關補選特首的具體規定,也沒有說明所謂剩餘任期的概念。換言之,一旦特首出缺,特區政府及中央政府理所當然依循《基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讓接任的特首享有五年任期。然而,中央政府、特區政府以至人大常委會對這樣的缺漏視而不見,硬要「無中生有」,從「故紙堆」及討論稿中另行找出「立法原意」,並以此作為人大釋法、作為七月選出的特首只有兩年任期的基礎。像這種「無中生有」、強詞奪理的做法,港人怎能默不作聲、怎能不明確的表示反對呢?
是的,港人反對釋法的行動包括昨天的遊行不可能改變中央政府及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特別是因為人大常委會內有像曾憲梓先生這樣的人物,但我們認為即使人大常委會作出釋法後我們依然要鮮明的反對有關決定,因為反對不合理的決定不但是我們的權利,更是我們的責任。若果我們不據理力爭、不盡力保護《基本法》的權威、不盡力保障法治,我們的社會將不斷倒退,有一天甚至可能真的像曾憲梓先生所說那樣,連反對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也變成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