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置地今年初決定以十三億元重建大坑麗星樓,與業主洽談合作,條件是以一個重建後相同面積和坐向的新單位交換。一名與港姐張瑪莉同名同姓的業主,收取買家一成首期後去信發展商,阻止發展商同意買賣,買家昨入稟高等法院要求強制業主履行協議或賠償。
原告為創鋒發展有限公司,被告洋名CheungMary,中文名張瑪莉,與七五年港姐冠軍名字相同。前港姐張瑪莉與丈夫移民新西蘭,九五年返港,現時從事市場推廣及公關業務。土地註冊處資料顯示,被告亦是於九五年,以四百一十萬元購入涉案單位,但本報昨未能聯絡上前港姐張瑪莉。
入稟狀透露,被告是港島大坑道十三至十五號麗星樓一單位及一個車位的業主。根據臨時協議,原訴人以六百六十萬元購進該單位,並繳付六十六萬元一成首期,餘款在本月三十日之前繳付。根據被告與發展商HKGloryPropertiesLimited及保證人置地簽下的協議,被告與他人達成的臨時協議,必須得到發展商首肯才能生效。被告卻在上月透過其律師去信發展商,阻止發展商發出同意書。
資料顯示,發展商在今年二月以十七點一億元購入整幅麗星樓地皮。置地透過拍賣統一麗星樓業權,重建後提供約三百個豪宅單位,其中一百七十六伙須按重建協議賠償予現有業主。原業主除可以舊樓換新樓外,更獲賠償四十萬元現金搬遷費。
案件編號:HCA7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