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持有的士駕駛執照訪港期間當「黑工」的雙程證男子,遭入境處人員假扮乘客拘捕,卻辯稱為接載朋友才租的士駕駛,更準備免費接載入境處人員,裁判官直指他「擘大眼講大話」,裁定司機違反逗留條件罪成,判監三個月,並沒收其駕駛執照。
的士業團體指運輸署發出駕駛執照時出現漏洞,呼籲署方從速檢討。
市區的士司機聯委會主席郭志標坦言,運輸署向持雙程證人士發出的士駕駛執照,卻聲稱這不等於准許他們營運,認為是不負責任的說法。案中被告如無掩雞籠駕駛的士,假若遇上交通意外,乘客安全便沒有保障。
郭志標又認為將的士租予被告的車行處事疏忽,一般車行在租車前會要求有關人士提供身份證、駕駛執照、的士工作證及住址證明,缺一不可。
的士同業聯誼會主席梁兆昌則認為判刑過輕,未收阻嚇作用,案件亦反映運輸署在簽發的士駕駛執照時出現漏洞,他呼籲署方從速檢討。運輸署發言人表示,運輸署待詳細研究法庭判詞才回應。
四十一歲被告劉國華,他被控在今年三月二十九日至四月二日期間提供的士載客服務,違反留港時不准在港工作的逗留條件。
裁判官周燕珠裁決時指出,被告自稱租用的士近一年半,並聲稱他有一名親密姓黃女性友人在內地,黃要求被告在本港租用一輛的士來接載她的朋友,的士的租金及油費全由黃負責,被告自稱沒有任何金錢得益,平時會免費載客。
然而,裁判官指被告劉國華的行為儼如一名職業司機,入境處人員計劃截停另一輛的士,被告卻搶先停下,被告又叮囑人員戴上安全帶,直至被捕前被告才提高警覺,向入境處人員聲稱不收車資。
裁判官認為被告說法不可接受,相反控方證人誠實可靠,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時表示,被告雙親及胞弟在本港居住,他一直以為可以獲得居港權,故申請駕駛執照,至九九年經終審法院判決及人大釋法後,才知悉申請居港權失敗。
案件編號:STCC42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