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三十條列明:「香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的保障。 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關機關依照法律程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