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興案法官就呈堂證供作裁決<br>廉署偷錄蒐證違基本法

廣興案法官就呈堂證供作裁決
廉署偷錄蒐證違基本法

【本報訊】上市公司廣興國際(下稱廣興)前執行董事李萬德涉賄賂證券人士造市案,昨在區域法院續審。辯方早前挑戰廉署以偷拍及竊聽方式蒐證的合法性,法官施允義昨在裁決時認為廉政公署非法取證,違反《基本法》賦予市民的通訊自由,又抨擊現行法律對於規範執法機構進行偷拍竊聽的行為欠缺監管,立法存在漏洞,並提醒廉署日後不得再以偷錄行為取證,否則便是蓄意違法。 記者:陳曉薇

法官就案中偷錄影帶是否獲接納呈堂作出裁決,他在判詞指出,廉署內部指引不會公開,他們在進行偷錄行動後,全無記錄,亦無根據內部指引,填交相關申請表,整個程序不為外界所知,亦不受外界監察,公眾只能按首席調查主任的忠誠,來保障個人的私隱權。

被告沒反對准影帶作證
法官續指,本港欠缺法律規範,監管執法機構在調查時的偷錄行為,變相削弱了《基本法》賦予本港市民保障私隱權的最基本權利,顯示現行法律存在漏洞,故裁定廉署兩次偷錄行為違反《基本法》第三十條,非法取得證據。
現時執行機構入屋蒐證,需要先向法庭取搜查令,但法庭看不到任何理由,沒規範他們在進行偷錄行為前,同樣應先向法庭取搜查令,以防侵犯個人私隱。基於辯方並無提出,一旦偷錄影帶呈堂,會對首被告構成不公平,故雖然裁定廉署非法取證,但仍會接納兩盒錄影帶作為證供。

廉署指行事按內部指引
法官特別強調,除非其裁決被更高級法院推翻,否則廉署日後如再以同樣的偷錄方式蒐證,在沒有法律基礎下,便是明知而蓄意違反《基本法》。
保安局、警方及廉署發言人均表示,會先研究判詞,再尋求法律意見。
控方曾提出,廉署人員分別在○三年十一月四日,在尖沙嘴朗廷酒店唐閣一條走廊安裝錄影機,偷拍貴賓室一角,在首被告李萬德枱底裝置收音器;並於去年二月二十日,在中環洞庭樓一張枱偷拍首被告與另外三人會面情況,做法依據廉署內部指引行事,並無違法,故要求將兩盒錄影帶呈堂。
法官施允義昨同時否決控方將軟庫金匯前高級副總裁任偉成與第四被告瑞銀證劵前執行董事陳財成的電話聯絡內容、首被告李萬德及陳財成的錄影會面供詞呈堂作證供。法官指,廉署當時已將陳財成列入拘捕行列,便不應指示特赦證人任偉成在電話中誘使陳財成在沒有警誡下作供,認為做法會對被告構成不公平,故不接納這些證供呈堂。

辯方要求永久終止聆訊
辯方資深大律師清洪聽罷法官裁決後,隨即表示現時控方只餘下特赦證人任偉成作有力證供,但在案中案審訊時,辯方意外從廉署首席調查主任呂樹桐的口供中,得悉廉署除兩盒偷錄影帶外,還曾偷錄其他涉及任偉成的通訊,而該些錄音記錄已遭廉署銷毀,辯方無法從該批證據中,質疑任偉成的可信性,廉署做法對首被告構成不公平,故會在下周一進行詳細陳詞,要求法庭永久終止聆訊。
本案四名被告包括李萬德、軟庫金匯前董事林澤焙、ING前基金經理符添福(譯音)及陳財成,分被控於○三年七月至○四年二月收受利益及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林及符早前認罪,李和陳否認控罪。
案件編號:DCCC689/04

法官施允義昨裁定廉署非法取證,違反《基本法》。

廉署人員去年二月到廣興國際搜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