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政府在2004年的美國創造就業法中,對有關美國公民放棄公民身份或美國長期居民放棄其居留權(綠卡)的稅務條例進行了修改。修改後的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加入了一些新的條款,並由2004年6月3日開始生效。
新條例規定,當美國公民放棄其公民身份或美國長期居民放棄其綠卡時,該等人士必須通知美國稅務局以及美國國務院或美國國土安全局。否則,該等人士仍將被視為美國公民或居民,並須繼續就其全球的收入繳納美國個人所得稅。「美國長期居民」是指在放棄其居留權之前的過去15年中,至少有8年或以上在美國居住或擁有美國居留權。
上述人士即使已按規定,及時通知美國稅務局以及美國國務院或美國國土安全局,但若符合下列3個條件中的任何一項,則該等人士日仍須於其後10年繼續就某些收入繳納美國個人所得稅,並每年向美國稅務局提交有關報告:
1.該等人士於過去5年內,平均每年的個人所得稅稅項超過12.4萬美元;
2.該等人士在放棄公民身份或居留權時,所擁有的淨資產達200萬美元或以上;或
3.該等人士沒有及時證明其在過去的5年已履行全部有關美國聯邦稅的責任,並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予美國稅務局。
按照新條例,放棄美國公民身份或綠卡人士,只要於過去5年內平均每年的個人所得稅稅項超過12.4萬美元,又或者擁有的淨資產達200萬美元或以上,無論他們是否有逃稅意圖,他們(除個別人士外)都必須在放棄公民身份或綠卡後的10年內,繼續就某些收入繳納美國個人所得稅,並每年向美國稅務局提交有關報告。
另外,即使該等人士並不符合以上兩個條件,但由於該等人士沒有及時證明其在過去的5年內已履行其全部有關美國聯邦稅的責任,並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予美國稅務局,該等人士仍需在以後的10年內繼續就某些收入繳納美國個人所得稅,並須每年向美國稅務局提交有關報告。若不及時呈交有關報告,將面臨被高達1萬美元的罰款。
另一點值得注意的就是,新條例加入了新的條款,限制因放棄美國公民身份或綠卡而需繼續繳納美國個人所得稅的人士於未來10年可在美國停留的時間。按照新的條例,該等人士在放棄美國公民身份或綠卡後的10年內,每年在美國停留的時間不可超過30天,否則,該等人士將被視為美國公民或美國居民,須繼續就其全球的收入繳納美國個人所得稅。在計算該30天的限額時,在美為僱主提供服務並滿足某些特定條件的日子,可以不計算在內,但每年在美停留的總天數仍不可超過60天。
綜上所述,於2004年6月3日起放棄或打算放棄美國公民身份或綠卡的人士,必須格外留意。如處理不當,該等人士有可能需要繳付高昂的美國稅稅款及罰款。
葉偉文 駱仲春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稅務主管合夥人及高級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