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五十歲無業父親在家中乘無人之際,向十二歲剛來港團聚的女兒餵服藥物,用武力強姦她,事發不久後,再度大肆非禮女兒。該名獸父昨在高等法院被裁定強姦及非禮兩項罪名成立,暫委法官賴磐德指他違反照顧女兒的責任,奪去女兒貞操,更要女兒出庭作供,應付出沉重代價,重判他入獄十二年。
七名陪審員昨一致裁定被告強姦罪名成立,另一項非禮罪則以六比一裁定罪成。被告被定罪後一直憤憤不平,喃喃自語,大聲喊叫「咁屈我好唔啱」,又指強姦犯另有其人,其聲浪一度打斷法官判刑,法官須大聲喝止,但被告仍不停說要上訴到中聯辦。
報稱無業的被告與妻子先後從內地來港定居,現年十四歲的事主於○三年十月獲批來港與家人團聚,來港後就讀小四,與被告、母親及兩名在港出生分別十歲和九歲的弟弟同住公共屋邨。
惟事主來港兩個月後,於○三年十二月一日至○四年二月十七日間,其中兩天,分別在家中遭父親強暴和非禮。
強姦案發生於中午,被告妻子已外出上班,兩名弟弟亦已上學,獨留十二歲的事主與被告在家。事主曾供稱,被告要她服藥,之後便感到全身無力及模糊,復遭被告拉進房,除去衣服。控方指被告塗了潤滑膏在事主下體,將她強姦。事主稱其間她一度反抗,卻遭被告掌摑。
其後非禮事件發生於○四年一月九日至二月十七日間,事主其後向母親投訴並報警。被告被捕後曾向警方指,女兒向他透露遭內地表哥強姦,擔心不再是處女,遂要求父親替其檢驗,但被告在庭上自辯時,又推翻這說法,指女兒講大話,他沒有強姦女兒。
案件編號:HCCC25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