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補選條文漏洞:<br>或15日內選兩次特首

特首補選條文漏洞:
或15日內選兩次特首

【本報訊】政府為補選特首任期提出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修訂草案,再遭45條關注組多位立法會議員揭出漏洞,他們在昨日草案審議委員會會議指出,依據政府的修訂建議,若特首在任期完結前二百天出缺,根據《基本法》規定,政府要在十五天內分別舉行兩次特首選舉,其中一人只完成餘下任期,另一人則做下任五年任期,結果淪為國際笑話。
立法會昨日繼續審議《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修訂草案,關注組議員吳靄儀質疑政府只是單就補選特首任期提出修訂建議,卻未有像正常修改法例般,連帶作出一些必須的相關修訂。
關注組另一議員余若薇即時舉例稱,修訂建議列明新特首只完成餘下任期,根據《基本法》規定,若特首在任期完結前二百天出缺,就要在一百二十天內舉行補選,任期只有八十日,但另一方面又要在現任任期完結前九十五天舉行下任特首選舉,任期五年,結果出現要在十五日內舉行兩次特首選舉,湯家驊質疑這樣做只會將特首選舉變成國際笑話。

政府:現毋須處理
民主黨李柱銘質疑,政府堅持新特首任期為兩年,明顯是基於北京意思。前綫劉慧卿更質疑特區政府按本身需要隨意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
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回應時承認,若根據現行修訂及《基本法》條文,的確會出現上述情況,但他堅持毋須即時處理,可留待下半年檢討○七年第三屆特首選舉方式時,聽取中央及香港各界意見後,再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