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以往相比,這一回中央政府在釋法前的安排的確比較合理,因為它至少不再把泛民主派人士及不同意見人士完全拒諸門外,因為它至少讓泛民主派及不同意見人士可以直接向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先生等中央政府官員提出意見、因為它至少讓泛民主派及不同意見人士可以跟中央政府官員直接溝通。我們希望中央政府在處理香港事務、在處理涉及香港的政策時,能夠繼續這種較開放及合理的態度,並且把門戶不斷擴大,讓香港不同階層、不同背景、不同黨派、不同意見的人都能直接跟中央政府溝通及對話。
當然,容讓泛民主派人士及不同意見人士參與座談會及發表意見絕不意味中央政府會接納有關意見,也不意味中央政府會改變態度;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先生在昨天的座談會後就清楚表明,在「補選」特首的任期問題上,人大常委會是必須釋法的;此外,他強調七月選出的特首只能完成前特首董建華先生剩下的兩年任期。我們對於喬先生堅持原來的意見雖然不感到意外,但我們始終認為這樣的看法是錯誤的,也是不符合《基本法》精神及條文的。
正如我們一再強調,整部《基本法》一百六十條條文及三個附件都沒有任何有關補選的詳細規定,更沒有說明所謂補選的特首的任期如何計算。相反,《基本法》第四十六條則清楚寫明特區行政長官任期為五年,並可以連任一次。只要不帶有任何政治計算、只要不帶有任何特殊政治目標的人都可由此看到,任何按照《基本法》規定、按照選舉法例及確當程序選出的特首都享有五年任期,不能多也不能少。若果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能尊重《基本法》、若果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能不扭曲《基本法》的意思,讓七月選出的特首享有五年任期,那香港法律界及公眾根本不會有這樣大的反響、那社會上根本不會出現激烈的二、五之爭,人大常委會更沒有釋法的需要。
只可惜,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為了特殊的政治需要、為了特殊的政治目的,硬要把清清楚楚的《基本法》條文擱置在一旁,硬要從模稜兩可的《基本法》討論稿中找尋所謂的「立法原意」,並以此作為七月接任特首任期的依據、並以此作為釋法的基礎。我們認為,這種為了實現特殊政治目的而把《基本法》條文置諸不理、而把《基本法》原意扭曲的做法不但會嚴重損害《基本法》的權威性、不但會損害法治的基礎,更將大大削弱法院制衡行政機關的權力。面對這樣可怕的前景、面對這樣重大的危機,我們怎能不堅持反對釋法、怎能不堅持反對扭曲《基本法》的條文及意思呢?